化妆品备案岗位(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

:暂无数据 2026-09-01 15:20:01 0

化妆品备案岗位(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

大家好,关于化妆品备案岗位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

化妆品检验检疫手续

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办理地点: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请联系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扩展资料:

化妆品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在中国市场进口化妆品占了不少份额,但是进口化妆品是如何进入我们市场的呐,今天就由小编我带领大家进入进口化妆品的世界,看看进口化妆品都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吧:

设定依据及申请条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等。    

(一)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 境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三)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五)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六)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将跟踪监督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理情况,并监督、指导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建立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办理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两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有哪些流程吗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01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02 备案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03 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04 备案流程
特别提醒
若为无卡用户,企业需要注册新用户。
(一)系统录入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资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二)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填写信息,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生成申请号与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直属海关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五)直属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号。
(六)信息变更。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可参照备案申请。

进口化妆品需要什么手续

1.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2.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3.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二)办理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选项申请备案。
(三)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第二步 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第三步 检验检疫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法律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化妆品报检流程

  进口化妆品申报流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简称《批件》),未领取《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国家将对未领取《批件》而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国产特殊用途及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罚。
  所有进口化妆品(特殊及非特殊)销售前必须经中国国家卫生部备案批准(具体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
  手续流程
  准备样品/资料---送检---准备送审资料----申报---取得批件
  所需资料
  (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工艺及简图
  (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 产品说明书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 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5相关条例
  2010年4月之后申报进口化妆品注册需提交哪些资料及要求: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质量管理,诚信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遵循科学性、必要性的原则,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

  第六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第七条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一)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第八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制定专门的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化妆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重点对产品安全性资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持续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儿童化妆品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及履行职责能力,鼓励员工报告其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情况。

  第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经评估认为必要时开展相关项目的检验,避免通过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带入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中存在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或者获知的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对可能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抽样检验发现儿童化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分析、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儿童化妆品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经抽样检验或者风险监测发现儿童化妆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儿童化妆品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暂停进口。

  第二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

  (二)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要哪些资质

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3.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4.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化妆品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 (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如果有复配原料,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出)。

2.使用说明书 (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注: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如果为小语种,请提供外包装翻译(如委托我方翻译,翻译费用实报实销)

4.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提供表格签写)

5.产品样品 (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个,特殊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6.经公证的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外做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的)。

7.经公证的接受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内做法人签字和公章真实性的公证)。

8.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如果贵司计划准备配方和样品,请及早告知,我司免费指导配方准备的格式以及样品要求。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法规准备的不合格,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

二、提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需要提供的内容:

1.在生产国或原产国开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安全控制要求

3.产品安全风险物质的评估材料。

4.生产工艺和简图(指特殊类产品)。

5.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科学文献资料(指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

6.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被委托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证明。(仅指委托加工的情况需要提供)申报周期4-5个月(普通类)6-7个月(特殊类,美乳和育发除外)美乳8个月,育发8到9个月

化妆品进口报关所需文件:PACKING LIST、INVOICE 、贸易合同

  • 1.原产地证

    2.自由销售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证书正本(提供两三份复印件)

    5.中文标签 (将中文标签贴于包装纸盒上,各提供1份)

    6.产品成分表(盖生产商的章、副本即可,可参考样板)

    7.卫生证书

    8.产品图片

    9.样品

化妆品进口报关资料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怎么写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

1.访问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在境内进口商企业端,申请提交备案信息。备案申请提交成功后,一定要记录下生成的备案申请号与查询号,以便于登录境内进口商企业端系统时使用。

2. 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公司仓库,或者其他仓储公司

(6)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可再访问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查看审批流程,如果完成,即有备案号。此备案号报检时需要提供。

OK,关于化妆品备案岗位和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妆品备案岗位(化妆品检验检疫在哪里做,有什么手续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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