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介绍)

本文目录
-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介绍
- 哈尔滨市政府在哪
-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
- 哈尔滨市宣布废止楼市限售政策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地址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介绍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本市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编 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时间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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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在哪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政府暨办公厅地址和电话号码
变 更 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市政府暨办公厅已于6月1日迁入新的办公大楼,现将变更后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通知如下:
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邮政编码150028�
二、电话号码�
市政府总机:84664555 84664111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部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及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及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第四条 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提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绩效管理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审核绩效计划;
(二)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受理、复核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绩效计划第七条 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含有政府绩效管理内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第八条 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完成主要职能和工作的总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第九条 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绩效计划。第十条 年度绩效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的主要依据;
(二)本年度绩效目标及其评估标准;
(三)实现本年度绩效目标的方法和措施。第十一条 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和年度绩效计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绩效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计划有不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未能全面履行职能等情形的,应当向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反馈意见并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修改计划。
社会公众对绩效计划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绩效管理机构提出,由绩效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向政府及部门反馈并进行沟通。第十三条 因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年度绩效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十四条 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绩效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专家,为政府及部门实施绩效计划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第三章 绩效评估第十五条 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实绩和效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满足全面评价政府及部门绩效状况的需要,客观反映评估对象履行职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实绩和效果。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内容应当依据本市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政府职能、公众需求及不同部门、地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状况确定。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自身建设五个方面。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含行政成本、工作实绩、社会效果三个方面。第十九条 政府及部门应当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测性与可比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将绩效评估内容分解细化为具体的评估指标,并根据评估指标的类别、性质和功能,确定评估权重、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九)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长依照部门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决策前的相关工作。
拟决策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承办的,由市长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为协助办理单位。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中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研究机构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
一、《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规划土地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二款增加“土地部门。”
(三)删去第九条(三)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个人建造住宅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 二款:“市管道燃气供气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中的“燃气主管部门”修改为“管道燃气供气单位”。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商饮服务业的燃气设施,应当由具备安装资格的施工队伍安装”。
(四)删去第二十条。三、《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五、《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的关规定执行”。六、《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十三条一款改为“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项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市道桥管理机构当场执罚”。
(三)第十三条二款修改“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车辆污染街路管理的通告》
(一)删去第四条(二)项中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至六个月驾驶执照”。
(二)删去第四、五条中“公安交通或”的内容。八、《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或者房产管护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二)第四十一条(三)项修改为:“供热单位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责令停止供热,没收非法所得,共处以非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
(三)将第四十一条(五)项上“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修改为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罚没使用票据和罚没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九、《名堂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删去第九条、十条。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单位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的通告》
(一)将《通告》中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改为“《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第十一条(一)项中“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改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十一、《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删去第十六条。十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 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第(二)项规定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三)项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的公积金或贷款,逾期仍不返还的,通知开户银行划转;(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项规定的,不享受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出售新、旧住房的优惠政策,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哈尔滨市宣布废止楼市限售政策
5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全面放开二手房交易,激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一、二手联动,推动建成商品房屋去库存。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表示,2018年,哈尔滨市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2号),从有针对性地加强土地供应、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条件、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5个方面推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随着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通知》已完成其阶段性调控使命,继续实施区域性限售将导致一部分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无法上市交易,抑制了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释放,不利于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
同时,《通知》规定的其他调控政策在哈尔滨市2021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中作出了调整,因此,根据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将《通知》予以废止。
《通知》废止后,购房人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可上市交易。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03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道里区发展和改革局,道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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