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局(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配比不低于15%)

本文目录
- 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配比不低于15%
- 广州住建局发布城市更新条例意见稿
- 广州收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超额租金、押金均纳入
- 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不得低于15%
- 广州:城市更新项目需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
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配比不低于15%
9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其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在融资地块政策性住房配置比例方面,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等8区改造项目融资地块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融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和5%,花都、从化、增城等3区政策性住房的配置比例由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统一改造项目中小户型住房户型划分。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划节余建设量中小户型住房配置。即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主要配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建筑面积占全部规划节余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主要用作政策性住房。
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若《征求意见稿》通过,则该文的执行有效期为5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政策将旧村改造和政策性住房、中小户型租赁住房建设进行了结合,既优化了城市更新的工作,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当前住房租赁发展过程中,如何优化用地来源也成为关键。在原有的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过程中,此次明确了旧村改造的配建内容,丰富了用地来源,也反过来保障了城市更新和旧村改造工作的推进。类似工作也对全国其他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有助于城市更新和租赁住房建设两类工作的协调统一。
以下为《意见稿》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更新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改造项目应统筹考虑周边业态、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范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规划建设,丰富房源套型、增加套数供应,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统一改造项目中小户型住房户型划分
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
三、明确融资地块政策性住房配置比例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等8区改造项目融资地块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融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和5%,花都、从化、增城等3区政策性住房的配置比例由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单个项目无法满足要求的,各区按片区或行政区统筹安排。
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车位(车库)用地按划拨处理,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其具体类型、户型布局、建设标准、交付时间、回购价格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书面约定。
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分期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政策性住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在商品房规划建设总量完成80%前取得政策性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并办理移交手续;分三期及以上开发的,不得安排在最后一期。政策性住房建设视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监管,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纳入融资地块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范围。
四、明确规划节余建设量中小户型住房配置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主要配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建筑面积占全部规划节余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主要用作政策性住房。
五、明确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住房配置
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建办标〔2021〕19号)建设并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六、完善片区策划方案、详细规划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旧村庄全面改造片区策划方案、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融资地块政策性住房、规划节余建设量住房以及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配置比例、具体类型。
单个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的比例无法满足本意见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片区或行政区统筹安排的具体方案,在片区策划方案和详细规划方案中明确,并提请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七、做好规划、用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指标传导和审验把关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商品住宅地块规划条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要求,并作为传导性指标传导至下一环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严格遵从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已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明确的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要求开展相应的勘察、设计及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把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按时提交;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时,在规划条件核实、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对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是否按照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落实情况进行审验,对违规情况一票否决。
八、进行日常监管和统计评价闭环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本意见相关内容列入监督管理协议、按规定纳入监管范围,并按住房用途、户型分类进行统计评价。
九、鼓励对已审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本意见公布实施前,已经审议通过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鼓励按照本意见调整完善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并由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决策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本意见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住建局发布城市更新条例意见稿
7月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健全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制度体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启动《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立法工作,形成《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7月21日前重点对多方主体权益保障、历史文化保护及活化利用、加大城市更新微改造支持力度、留用地统筹利用、有序开展城市更新搬迁安置、统筹住房保障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及活化利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供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强化多方主体权益保障、加大对城市更新微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广州收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超额租金、押金均纳入
4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和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超额租金、押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还从从业主体管理、房源信息管理、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网络平台责任等九个方面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借款人账户。
在强化网络平台责任方面,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完)
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不得低于15%
9月24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若意见稿通过,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其中提到,统一改造项目中小户型住房户型划分。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
明确融资地块政策性住房配置比例,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等8区改造项目融资地块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融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和5%,花都、从化、增城等3区政策性住房的配置比例由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意见还提到,明确规划节余建设量中小户型住房配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主要配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建筑面积占全部规划节余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主要用作政策性住房。
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广州:城市更新项目需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
5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城市更新项目需要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
根据《意见》内容,更新项目应统筹考虑周边业态、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范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丰富房源户型、增加套数供应,助力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称,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户型面积设置遵照有关规定。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
另外,《意见》称要利用规划节余优先配置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户型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为主,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配置比例不低于30%。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车位(车库)以集中建设为主,相应的用地按划拨处理,其具体类型、户型布局、建设标准、交付时间、回购价格、违约责任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书面约定。
《意见》明确了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住房配置。要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区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广州市住建局表示,《意见》公布实施前,已经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鼓励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相关内容,并由更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决策、变更手续;难以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已审议通过文件继续推进实施。
《意见》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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